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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旅游岛“基本法”2月1日起实施
来源:海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1-01-28 05:50  责任编辑:小兵

  建设国际旅游岛,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本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五项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相关法规。2月1日,这五项法规即将实施,将有力助推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发展。

  新出台的法规分别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人大立法具有权威性、明确性以及内容的稳定性等特点,成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的首选环节。省人大常委会编制和实施《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专项立法计划》,就是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卫留成的指示,充分运用海南的立法权优势,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全过程中发挥法制保障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毕志强说。

  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基本法”

  未来十年,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发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发展目标和相关政策又是什么?在新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中,这些问题均给予了明确规定。

  毕志强形象地说,“该条例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将起到‘基本法’的作用。”

  《条例》将国务院、省委有关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总体部署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将国际旅游岛建设纳入法制轨道。 毕志强指出,“《条例》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要求,围绕海南国际旅游岛六大战略定位,对建设发展的原则、规划编制、产业发展等进行整体把握,明确和解决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同时又为实践探索留下了空间。”

  做大做强旅行社

  建设国际旅游岛,旅游业在海南的建设发展中尤为重要,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旅游业相关法规摆在了优先位置。

  长期以来,旅游经营行为不规范、“旺丁不旺财”、管理部门责任不落实……诸多问题,困扰着海南旅游业的发展。

  “四件与旅游业相关的法规中,有三件运用了特区立法权,加大旅游业体制机制创新和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管理行为的力度。”毕志强说,许多规定在原《旅游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增强了,法规的贯彻实施,将带来我省旅游业面貌的根本改观。

  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主要组织者。为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新法规明确规定: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经济特区投资设立旅行社,支持境内外大型旅行社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旅行社开发、创新具有热带海岛、本地民族文化风情以及其他特色的旅游产品,创建知名品牌;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将经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餐饮、住宿、会务等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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