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规范》近日开始实施,“生态休闲旅游区”这一全新业态首先在北京诞生,北京市乡村生态休闲旅游服务水平、设施条件和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将进一步优化、提升。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2009年“生态旅游年”的工作部署,北京市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了《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规范》的制订工作。据市旅游局副局长安金明介绍,《规范》既吸收了国家旅游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一般性内容,注重与该标准的对接,又充分考虑了北京市旅游消费市场、生态旅游资源、生态旅游业态和产业现状等个性化特征。
据悉,该规范包含规范性附录和评分细则,规定了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在术语与定义、资源与环境保护、基础与配套设施建设、旅游设施建设、管理制度规范、组织与评定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强调生态、休闲等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突出产业聚集、辐射等全新产业发展理念。
该规范中认定,“生态休闲旅游区”应具有明确地域界限,面积不小于100平方公里,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景观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是以开展生态休闲旅游活动为目的的特色旅游功能集聚区。
《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规范》的实施,将使“生态休闲旅游区”这一全新业态首先在北京诞生,可以引导北京市乡村生态休闲旅游在服务水平、设施条件和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进一步优化、提升,进而为市民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同时也能为全国其他地区的生态休闲旅游发展提供有效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