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日起,海南施行新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投诉有效期从60天变为了90天。若接到游客的投诉,质检部门在5日内作出处理。“但与新办法相应的一系列工作,比如书面反馈的格式、法律文书等全国要进行统一,统一后省旅游委要统一印刷,我们会尽快把这项工作完善起来。”海南省旅游委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原来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投诉有效期为60天,新的规定比原规定多出了30天。但是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不予受理。旅游质监部门将在受理投诉60日内处理投诉,促成双方调解成功;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新《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或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业内人士表示,新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比较明确地规范了投诉流程和时限,投诉过程、处理过程变得更透明,能够尽快解决旅游投诉的问题。(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