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现代服务业规费减免政策。
1.对列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主题公园等旅游接待设施项目、信息产业园区及现代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减半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征地管理费从土地有偿出让收益中支付,不列入征地成本。
2.对港航企业港口航道、公共港池(不含码头前沿水域)、锚地、防波堤、航标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用海,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提请免缴海域使用金。港口项目上缴的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返还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3.排放污染物达到地方规定的进入管网要求并已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4.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出口活体动物免收检验检疫费,其它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减半收取。
(四)加大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1.省级财政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以及我省确定的影响大、带动性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性旅游设施、旅游促销活动的扶持。
2.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可给予资金扶持。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给予资金扶持。对进驻海南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金扶持。
3.将省级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并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执行。对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并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情小镇”等旅游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4.鼓励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对创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线路和邮轮、游艇、房车等旅游新业态,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资金扶持,开发的旅游新产品、新线路予以一定期限和范围的保护。
5.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给予资金扶持。
6.对列入全省发展规划,面对国际国内旅客,主要经销世界知名品牌、海南地方特色商品的大型旅游购物中心项目,根据销售额增长情况,给予资金扶持。
7.对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各类大型展览,按展位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金支持。对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文艺、体育、节庆、比赛等重大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度及实际效果给予主办单位资金扶持。
8.对列入全省发展规划的现代物流园区项目,给予业主单位资金扶持;对现代物流龙头企业,根据业绩增长排名情况,给予资金扶持;对航空、海运公司新增的国际、国内航线、班轮,给予资金扶持;为鼓励洋浦港和海口港发展集装箱中转业务,对组织箱源的航运企业,根据其组织到洋浦港和海口港中转的集装箱增长排名情况,对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9.对落户在省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内,并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重点项目,在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
10.支持海南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对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知名品牌引进和收购、产品与质量管理认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品牌创建示范企业、著名和驰名商标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推介和境内外会展等品牌创建活动给予资金扶持。
11.鼓励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省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开展的国际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给予资金扶持。
(五)实行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
1.各市、县要充分依托区位、资源等优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中明确划定现代服务产业发展聚集区,确保现代服务业大项目的落地。
2.市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向列入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服务业重点聚集区(现代物流、高新技术、软件创意等园区)项目用地倾斜,给予优先保障。
3.城市、旅游度假区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确定的商业、酒店、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
4.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的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执行。
5.对引入的总部企业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选址,按“一企一策”办法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供应。引进总部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其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可按程序以科研用地办理出让手续。
(六)完善现代服务业价格扶持政策。
1.全面清理涉及现代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2.落实现代服务业企业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并轨的价格政策,减轻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负担。
3.根据旅游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旅游接待场所营业时段的特殊性,在对上述场所用电实行峰谷电价收费时,适当减少其峰段收费时间。
(七)促进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1.鼓励发展具有海南特色、为建设国际旅游岛服务的职业教育,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服务的学生公寓(含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校舍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对旅游、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电子信息、文化创意、商务会展和房地产等企业聘任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研发人才和高级创意人才,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3.省政府设立现代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对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定期予以评比,并给予获奖人员一定数额资金奖励。
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现代服务业的组织领导,研究促进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的要抓紧研究制定,成熟一项,出台一项。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推进服务业改革和发展。要按照建立健全决策目标体系、执行责任体系、考核监督体系要求,将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等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